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石頂天 原告 石吳玲鳳 原告 石恩瑜 原告 石恆沛 原告 石恆泰 被告 許富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簡字第3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