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 律師
之2被告甲○○另一名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以被告於案發後已坦承犯行,且其祖母年事已高,又於九十年間開刀,急須被告在旁照料,另被告亦有一幼子同需照顧等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綜閱全案卷證,認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