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原告 詹進 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複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被告 蔡添福 訴訟代理人 蔡陳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00元。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無權占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分別為19及36平方公尺,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7萬1,40
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052元,扣除原告前揭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4,1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192地號土地面積為19平方公尺,依系爭192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1,000元/平方公尺×19平方公尺=2,299,000元;系爭200地號土地面積為36平方公尺,依系爭200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3,678元/平方公尺×36平方公尺=5,172,408元。
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471,40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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