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 蔡李碧瓊 即丰元便當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2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慶隆企業社 朱芸葳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102年5月15日│34,100元│CC六三三九00│││1││德分行│││六││├─┼─────────┼─────────┼───────────┼────────┼────────┼──┤│00│振順豐電子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5月5日│118,740元│AB0三八六0一│││2│公司邱垂煌│明分行│││七││├─┼─────────┼─────────┼───────────┼────────┼────────┼──┤│00│達仲企業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102年4月30日│24,145元│AA八0一一五六│││3││內壢分行│││一││├─┼─────────┼─────────┼───────────┼────────┼────────┼──┤│00│勝任股份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2年4月20日│45,600元│AA一三二二一四│││4│展光│壢分行│││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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