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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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合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3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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