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為「Z000000000號」,有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可按。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當事人欄則書繕為「Z000000000號」,有誤寫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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