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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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92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34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3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所有財產因遭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不能自由處分,且伊身體不佳,無力工作,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其提出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均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周舒雁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