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竹簡字第100號判決主文就遷讓房屋部分,僅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街○○○巷○號一樓房間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至於一樓房間以外之空間,聲請人仍保有租賃關係,未被法院除去,惟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506號執行程序,卻對一樓房間以外之空間誤為執行,而侵害聲請人權益,爰聲請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50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9號(改分自案號102年度竹簡字第54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提起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後,隨即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上開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