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8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冠華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保基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森林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8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巫孟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