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198號原告 李再興 即京廚熱炒館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三華國際宏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韻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租用三華瓦斯爐使用,於民國106年12月3日因該瓦斯爐自體瑕疵、未能完全關閉,以致引發火災及氣爆,原告因而受有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1,554,770元、不能營業之損失30萬元、商譽受影響所致之營業損失120萬元,茲依民法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054,770元。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與原告發生損害之營業處所均在高雄市左營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