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李文章 被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號8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