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趙珍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當期應繳金額貳佰肆拾貳元;⑵肆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肆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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