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月1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被告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係居住在屏東縣○○鄉○○村○○路○○號,經本院合法通知後,被告未到庭,且拘提無著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附卷可參,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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