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41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4,183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4%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被告乙○○於94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490萬元,約定還款方式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放款指數利率之約定加碼機動調整計算,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利息者,原告得於以合理期間催告後,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有借據影本為證據。詎料上開借款被告自96年1月30日起未依約繳息,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受償4,030,155元,仍有1,084,18
3元及利息、違約金不足受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借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5245號強制執行分配表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借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5245號強制執行分配表等影本為證據,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賴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