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豐補字第374號原告 巫詩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