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29號原告 鄭李月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 涂鄭金相 訴訟代理人 涂添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肆萬伍仟柒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柒萬伍仟柒佰元」。
二、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第二行、第二頁第三行關於「
100年2月11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年2月1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按判決第三頁,已有關於訴訟費用之計算式,確為75700元無疑,主文部分乃不慎誤寫)及顯然錯誤(死亡日期與戶籍資料不符),均應予更正。又關於訴訟費用應更正為「柒萬伍仟柒佰元」部分,本院雖前於101年11月30日裁定更正,但上開裁定「案由欄」有誤載之處,爰一併更正如本裁定所示,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