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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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40號聲明人甲○○聲明人乙○○聲明人丙○○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丁○○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