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4,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