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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