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35號聲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98年6月1日│10,000,000元│Y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002│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98年6月1日│10,000,000元│Y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003│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98年6月1日│583,140元│Y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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