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 吳祥俊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
張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
周紫涵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徐肇鴻
黃百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