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2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全部之存摺到庭。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陳文正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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