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鄭素勤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告 曾百川 被告 鍾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張玉英 被告 曾昭榮 被告 曾清榮 被告 曾恩榮 被告 曾勝次 訴訟代理人 曾竣源 被告 林曾澄 被告 陳曾梅 被告 盧曾秀金 訴訟代理人 盧兆薰 被告 曾麗英 被告 曾靖雯 被告 曾靖評 被告 曾柏盛 被告 曾崇哲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法定代理人 黃雪芳 被告 曾信傑 被告 曾苑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曾俊銘訴訟代理人黃雪芳被告 董舒婷 被告 董宗霖 被告 謝佳達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改分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且無合議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陳嘉惠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文嵐法官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