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54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蘇繼鴻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繼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繼鴻不服判決,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具狀聲請再審,但未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