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0七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