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 林嘉威 被告 邱千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0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某處,以每日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設之京城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出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蔡耀東 」之人(下稱「蔡耀東」)。嗣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111年1月初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彤彤」、「internationalForex」向伊佯稱:可透過「International-fx.vip」網站投資外匯、黃金及石油獲利、平台出金需再匯款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13日13時24分許,將610,000元匯入系爭帳戶內,上開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伊因此受有損害610,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1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的錢沒有匯到伊帳戶,伊帳戶中並沒有原告的名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幫助詐欺及洗錢之行為,因而匯款至系爭帳戶,致其受有損害610,000元等情,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起訴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49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核屬實,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將其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其主觀上自得預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極有可能遭詐騙集團用於掩飾或隱匿該他人或其轉手者因犯罪所得財物之途徑,客觀上帳戶亦確遭詐騙集團利用以騙取原告之匯款金額,並以被告所提供之提款卡將款項領出,縱被告非實際詐騙原告匯款之人,然其上開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確係足以幫助該實際詐騙原告匯款者之行為,致原告受有610,000元之損害,自堪認被告係該實際詐騙原告之詐騙集團之幫助人,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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