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41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光瑜被告黃鴻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順天律師被告 陳子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重新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林水城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