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余更力 相對人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百勳 關係人邱百勳
葉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3月12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7日簽立貸款契約書一紙,邀同關係人邱百勳、葉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詎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負債本金57,6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申請書、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明細資料表、利率查詢表、通知函、郵件回執(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2年6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段0000-0000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72.601分之1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002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段0000-0000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58.691分之1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003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段0000-0000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42.281分之1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七星街79巷21之1號大漢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4層一層88.73二層88.73三層88.73四層88.73屋頂突出物15.81370.73陽台23.10平方公尺1分之1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00200000-000七星街79巷21之2號大漢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4層一層87.80二層87.80三層87.80四層87.80屋頂突出物15.64366.84陽台22.88平方公尺1分之1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00300000-000七星街79巷21之3號大漢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4層一層77.86二層77.86三層77.86四層77.86屋頂突出物18.23329.67陽台14.25平方公尺1分之1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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