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
二、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書。
四、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明細表(請提出完整且清晰內容)。
五、借款契約書。
六、系爭催告函之回執正本。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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