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70號聲請人 羅光隆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法官李瑜娟法官胡宏文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榕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