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63號

聲請人鍵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陶亞琴

法官呂淑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金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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