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1號

原告 廖佳宏 (詳卷)

被告 張晁珜 (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洪韻婷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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