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1號
原告 廖佳宏 (詳卷)
被告 張晁珜 (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洪韻婷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毓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1號
原告 廖佳宏 (詳卷)
被告 張晁珜 (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洪韻婷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