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呂海如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秀蘭 、 潘宥臻 即 陳俊安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