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療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羅金瑩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7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86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0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在監期間,經認有高度再犯風險而有令入強制處所實施強制治療必要,而經本院以103年度聲療字第2號裁定應行強制治療。案件確定後,受處分人即於104年4月17日解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經執行機關107年1月26日召開之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7年度第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討論後,決議認定甲○○再犯風險顯著降低,同意結案,此有該會議紀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7年2月22日中監教字第10761002610號函文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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