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張筱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 羅宇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就證人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詞有核對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柯雅惠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秦湘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