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5號原告 阮氏惠 NguyenThiHue被告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等。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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