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元佑選任辯護人鄭鴻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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