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古峻鑫
林秀卿 被告 朱祐鉦
賴奕宇 莊鈞任 廖温富 朱俊同 柯崴珽 賴家鴻 林承毅 鍾家俊 戴克丞 王奕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廖穗蓁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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