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叁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貳、叁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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