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健佑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