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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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處共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5年3月2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2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