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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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