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1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㈡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