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 陳文芳 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1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其條件分
5年(60期),每月支付新台幣(下同)10,000元,總計還款600,000元。其現於國立藝術大學擔任工友,97年度淨收入463,131元,平均每月收入38,594元。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約21,400元,其中約計有房租支出9,500元,伙食交通2900元,及其他雜項支出等。
三、為釐清債務人目前之工作情況及相關支出細項暨債權人對本更生方案之意見,本院乃於98年7月20日先期召開債權人及債務人協商會議,經債務人到場就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提出具體報告並陳述更生方案,嗣經出席之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計13名債權人之代理人(應到16位,實到13位),現場陳述意見及自由磋商,於雙方交換意見後,由債務人當庭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條件定為分
8年清償,第1年每月清償10,000元,第2、3、4年每月清償18,800元,第5、6、7、8年每月清償29,300元,總計還款2,203,200元。
四、再查,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本院嗣於98年8月11日函知各債權人就本件更生方案於逕為認可前以書面陳述意見,後該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具狀大略主張:(一)債務人還款成數太低,對
債權人之債權不公。(二)債務人有過度浪費之情形。(三)、債務人應循銀行公會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解決債務等語。惟查,本件既經本院先期召開債權人及債務人協商會議,該等債權人陳述之意見於前揭會議中均經出席當事人充分討論並交換意見,兩造對本件債務人之財務狀況應已有相當之共識。本院以為債務人現年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國立藝術大學擔任工友,每月薪資30,680元,若含年終及奬金則平均月薪資約為38,594元,因其任職年資已深,當屬穩定長期之工作,故本件即以其月薪資38,594元作為評估更生方案合理與否之基準。於上揭會議中,債務人自承其妻現無工作,並有二名已成年之子女,一名在交通大學就讀四年級,平均每月須提供8,800元作讀書開銷使用,另一名準備就讀輔仁大學,因係私立學校,故平均每月須提供10,500元,並 陳明希 能盡力供其子女完成大學學業。經出席當事人討論後,債務人同意於其子女大學畢業後,就原本提供予其子女之就學開銷金額轉作還款來源,因此將更生方案分為三階段,第1年每月清償10,000元,第2、3、4年每月清償18,800元,第5、6、7、8年每月清償29,300元。綜上,本院認債務人總計還款2,203,200元,還款成數約至84.43%(依本院98年8月11日公告並確定之債權表,債務人之無擔保總負債額為新台幣2,609,481元),以其每月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及初期須供子女就讀之扶養費用,每月所餘不足1萬元,該所餘款項尚須支付房屋租金及其自身開銷實頗困窘,本院認其已竭盡所能並具還款誠意,依其收支狀況,再參酌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報告,
97年度台北縣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0,792元;財政部公告96年度扶養免稅額為每人77,000元(平均每月為6,417元)等資料。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