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7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益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9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林大益 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大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1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手段解決糾紛,竟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復出言恐嚇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儲鳴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84號被告林大益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大益與 許駿佑 有事業上經營之糾紛,林大益竟基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2日13時,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公司內,以油漆在許駿佑座位後的牆壁寫「賣友求榮的畜生」,以此等方式貶損許駿佑之名譽。林大益竟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1年8月18日20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向許駿佑恫稱:「你做人做到這樣子, 林北 詛咒你被車撞死,幹你娘機掰」「嘿要嗆來嗆,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我看誰比較大尾」「林北看哪一個多大尾,你娘機掰,不怕死的最大尾,來林北林大益最不怕死,幹你娘機掰」以此加害生命之事,使許駿佑因擔憂林大益後續進一步採取其它不利之舉措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許駿佑之安全。嗣因許駿佑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駿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林大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承認有恐嚇之客觀犯行,但否認有恐嚇之犯意2告訴人即證人許駿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及提供的錄音光碟、辦公室的照片及警方及被告提供的勘驗譯文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3 曾怡瑄黃鉑蓁雷瑩泰 王淯倫 警詢之證述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同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檢察官鄭益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