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伯青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伯青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伯青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未具體指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亦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對他人財產權之保護,竟持裝油漆之塑膠袋丟擲告訴人之自小客車,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相當損害,所為實屬不當,自應予相當之刑事處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持以丟擲告訴人財物之裝油漆之塑膠袋1包,固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審酌此類物品係日常生活極易取得之物,經濟價值亦非甚高,倘對其宣告沒收,執行之效果與因此支出之勞費顯不符比例,堪認對該物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787號被告施伯青(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伯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橋頭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橋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橋頭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1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0年3月10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悔改,因細故而對高雄市○○區○○路000號住戶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112年3月30日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持裝油漆之塑膠袋1包,擲向停放該處之 李雲華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板金沾染橘色油漆,破壞美觀功能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李雲華。嗣李雲華發現上開情形而報警處理,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雲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伯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雲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擷圖11張、車損照片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件犯行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檢察官董秀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