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朝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秀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