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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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民國98年4月27日確定在案。其竟於緩刑期前即95年間,因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446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並於99年9月21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8年
3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
3年,於98年4月27日確定在案。其另於緩刑期前即95年間,因故意犯詐欺罪,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2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3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9月、2月、1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而於緩刑期內之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44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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