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68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國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66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案經扣押手機2支,該手機係私人聯絡親友之用,非屬犯罪工具,亦非犯罪證據或犯罪所得物品,請准將上開物品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4日因詐欺案件,為警查扣IPHONE行動電話2具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又聲請人所涉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業據本院於106年8月
2日判決,本院認上開行動電話2具屬聲請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宣告沒收,自無從依前揭規定發還予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