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劉諭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弱勢家庭互助協會間給付慰助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駁回
起訴。
理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有附表所示缺漏,難認已合於前開條文規定
之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瑶芳
附表:
原告應補正事項:
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弱勢家庭互助協會
之最新登記資料。
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提出業已正確表明全體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1件,暨
起訴狀繕本1件。